魯環字〔2023〕55號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省駐各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為扎實推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監測﹝2023﹞5號)落地落實落細,加強全省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持續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水平,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標
到2023年年底,基本形成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順暢高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規范性顯著增強,執法監測能力明顯提升。
二、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
(一)落實監管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全省自行監測監管工作,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作為檢查排污許可證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每年組織對各市監督檢查情況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情況開展抽查互查,負責對市級開展幫扶指導,總結經驗做法并在全省推廣。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技術規程》,組織對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規范性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自行監測制度落實情況、自行監測報告、采樣分析記錄、儀器使用記錄、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情況、調試檢測報告、校準校驗記錄、數據標記證明以及相關原始記錄等資料,依法依規查處弄虛作假、人為干擾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明晰監管職責。監測部門負責做好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中自行監測方案的合規性核查、執法檢查的技術支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排污許可審批部門和環境執法機構。排污許可審批部門負責根據自行監測執法檢查、合規性核查結果,督促排污單位依法申請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環境統計部門負責制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明確所屬行業、主要排放口、主要控制指標等基礎信息;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名錄存續期間出現不符合《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規定的篩選條件情形的,應當在確定下一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時予以調整。水、大氣環境管理部門參與審核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執行標準和排放限值,并反饋給排污許可審批部門和監測部門。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對超標排放、未按證開展自行監測、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
(三)強化信用評價。社會化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被相關部門依法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價。省生態環境廳將依托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運維管理平臺,制定完善評價辦法,對在省內開展服務的運維服務機構進行賦分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為企業委托運維服務機構提供參考,用信息評價倒逼運維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
(四)依法依規查處。對于檢查發現自行監測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或通過“山東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發現存在疑似問題的社會化檢驗檢測機構,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單獨或會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該機構監測活動過程、樣品保存、分析化驗等環節開展檢查,將已查實的弄虛作假線索移交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于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企業,要及時開展比對監測,加強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服務機構監管,強化運維質控檢查。
三、優化執法監測管理機制
(五)適時開展執法監測。各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執法需求組織開展執法監測,尤其應加強群眾反映強烈、環境風險高、運行管理粗放、治理技術不穩定排污單位的執法監測,加大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停限產等特殊時段排放情況的抽測力度。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執法監測,加強對各市執法監測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持續強化執法監測能力。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強化便攜、智能化現場監測設備配置,提升執法監測能力,監測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駐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者資質全、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驗檢測機構承擔,但不得委托承擔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任務的社會化檢驗檢測機構對其開展執法監測。環境執法機構委托開展執法監測時,對監測同步證據收集和監測數據使用合規性負責,監測機構(含社會化檢驗檢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健全聯動監管機制
(七)明確責任分工。各市生態環境局要強化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加快完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厘清各自工作職責,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機制,完善縣區級“局隊合一、監測支撐”監測執法垂直管理模式。
(八)實施閉環管理。進一步強化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各環節協調配合,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移交、執法調查、依法處罰、信息公開等管理措施,構建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問題銷號執法監管聯動機制。按照《山東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定》,監控機構發現日均值超標、數據異常等可以初步認定涉嫌違法的,要及時推送執法機構開展現場調查。
五、監測設備不規范運行情形認定
(九)認定不規范運行情形。生態環境部門發現自動監測設備比對不合格,經核實未按相關標準規范運維的,應認定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污單位虛假標記或謊報自動監測設備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應認定為“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打擊違法行為。加大打擊監測造假力度,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偷排偷放、弄虛作假等惡意違法行為,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特別是針對社會化檢驗檢測機構、運維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或移交市場監管、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
六、強化支撐保障
(十一)加強平臺支撐。督促持證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自行監測的手工監測數據,相關信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享;持續推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重點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各市生態環境部門不得要求排污單位重復填報監測信息。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于自行監測數據校核、綜合分析,充分發揮遠程監督幫扶和非現場監管作用,提升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和管理效能。
(十二)強化隊伍建設。建立山東省固定污染源監測專家庫,發揮專家專業優勢,指導全省固定污染源監測工作。加強地方特征行業現場監測、自行監測執法檢查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管理部門、執法機構、監測機構、排污單位管理與技術人員的培訓,綜合運用案例解析、現場教學等方式提升培訓實效,每年至少組織一期固定污染源監測培訓。
(十三)鼓勵公眾參與。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公眾,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督作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搭建公眾參與和溝通平臺,拓寬意見交流和投訴渠道,對公眾反映的生態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問題,積極調查處理并反饋信息。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