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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環境檢測

VOCs管控常見問題問答

發布時間:2023-05-20 14:44:48 點擊量:1478
一、如何理解“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概念?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4—2019)、《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7—2020)、《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8—2020)、《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20)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界定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概念,表述為:“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概念內涵豐富,既反映了PM2.5和O3協同管控的主要環境管理目的,也兼顧了監測可行性、工業領域等其他方面的應用需要。其中,“有關規定”主要涉及相關標準、政策文件中兼顧對高毒害物質、惡臭擾民物質的管控,監測標準中基于檢測儀器響應確定的VOCs,以及工業生產部門基于蒸氣壓、沸點界定或按照產品質量標準規定方法測得的VOCs等。




二、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以及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鑄造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物料儲存、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涉VOCs物料生產工藝過程、載有氣態或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



納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兩類物質:一是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主要涉及煉油、石油化工、煤化工、農林產品化工、有機精細化工等化工生產過程,以及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對于VOCs含量低于10%的物料,排放標準未作限制性規定,以鼓勵企業使用清潔原輔材料,促進VOCs源頭減排。二是有機聚合物材料。是指通過聚合反應人工合成的有機高分子材料,涉及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材料的生產和制品加工過程。在塑料母粒、膠粒膠塊等有機聚合物材料中,存在未聚合的游離單體,在制品加工過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熱解,有相應的VOCs排放,因此納入了管控。



在一些排放標準中使用了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渣、液)等概念,其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




三、如何確定企業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

在實際生產中,因不同工藝環節進出料的變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藝環節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實是否屬于VOCs物料(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具體方法如下:



1



對于單一成分有機物質(純物質),按蒸氣壓或沸點判斷。

——常溫下(20℃)蒸汽壓大于等于10 Pa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常壓下(101.3 kPa)沸點小于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

——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揮發性特征的有機化合物。

——可通過化學手冊、安托因方程、網絡查詢等工具,確定蒸氣壓或沸點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2



對于混合物,按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斷是否屬于VOCs物料。

——根據物料組成及配方,符合①中條件的有機物質,質量加和占比大于等于10%。

——有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如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VOCs含量檢測方法,測得的揮發性有機成分的總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

——對于含VOCs廢料(渣、液),可采用《工業固體廢物采樣技術規范》(HJ/T20—1998)、《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固體廢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HJ643—2013)、《固體廢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法》(HJ760—2015)等關于固體廢物采樣、制備、揮發性有機物測定的標準、規范,確定含VOCs廢料(渣、液)中VOCs含量。



3



對于有機聚合物材料(塑料母粒、膠粒膠塊等),直接認定為VOCs物料。

企業應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輔材料的檢測報告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數據,以及產品說明書等,按企業實際配比計算施工狀態下的物料VOCs含量。在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要求企業確認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便于開展后續環境管理工作。



環保人員可根據企業原輔材料出入庫清單,進行現場核實,如無法提供相關信息證實VOCs質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認定為違法行為。環保人員也可現場采樣,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VOCs含量。




四、如何理解“揮發性有機液體”的概念?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以及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與裝載設施、載有揮發性有機液體的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提出了控制要求。標準中界定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是屬于液態VOCs物料中揮發性最強的部分,即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3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或者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3kPa的組分總質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機液體。



由于是按照真實蒸氣壓確定是否屬于揮發性有機液體,這與生產工況密切相關。對于非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有機液體,按實際的工作、儲存溫度確定蒸氣壓;對于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有機液體,則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最大值確定對應的蒸氣壓。例如,對于同一種物質,在常溫下,如20℃時,其蒸氣壓小于0.3kPa,不屬于揮發性有機液體;但在工藝狀態下,如工藝溫度100℃時,其蒸氣壓大于0.3kPa,屬于揮發性有機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