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355-2019實施將近兩年,在廢水在線監測設備實際運行中仍有相當一部分在線監測設備未做到定期進行實際水樣比對測試,同時也存在一些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運維單位運維時,由于排污單位對在線監測方面的技術規范要求不了解,而第三方運維單位處于價格等方面因素考慮,在簽訂運維合同時對服務的內容和周期進行調整,排污單位以為第三方運維單位是按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的運維,而實際運維中運維內容和周期不完全滿足技術規范要求,發生在線監測方面的運行事故時,排污單位與第三方運維單位簽訂的合同也證實了排污單位未保證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污單位遭受處罰。以下通過一起案例的分析,便于相關單位對在線監測運維工作的思考,以下案例及相關思考僅供參考。
案例詳情
2022年2月15日,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運營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項目現場檢查時發現,2021年7月、9月、11月,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未對**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pH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比對監測,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證:
證據1:****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了該公司的市場主體經營資格。
證據2:2022年2月15日,執法人員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運營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2021年7月、9月、11月,未對**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pH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比對監測,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事實。
證據3:2022年2月15日,某生態環境局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項目經理張**開展調查詢問制作的《**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該公司負責運營**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的事實。證明了該公司2021年7月、9月、11月,未對**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pH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比對監測,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事實。
證據4:2022年3月1日,某生態環境局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運營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項目水質自動監測設備第三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監測第三方運維單位)運維人員蔣**開展調查詢問制作的《**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監測第三方運維單位)簽訂了運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2021年每季度對**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pH自動監測設備開展一次比對監測的事實;證明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2021年7月、9月、11月,未對**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pH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比對監測,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事實。
證據5:****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提供的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第三方運維單位)簽訂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服務合同》(合同編號:3YY21*****1)復印件一份,證明了合同約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第三方運維單位)2021年每季度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運營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項目廢水總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設備開展一次比對監測的事實。
證據6:****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提供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滲濾液處理服務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了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負責運營**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項目的事實。
處理情況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的以上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某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3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罰告字〔2022〕**號)告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和《**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經研究決定,某生態環境局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規范要求
HJ355-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 (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
8.2.2 實際水樣比對試驗
8.2.2.1 針對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表 1 中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的結果不滿足表 1 中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時,應對儀器進行校準和標準溶液驗證后再次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
8.2.2.2如第二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結果仍不符合表 1 規定時,儀器應進入維護狀態,同時此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至上次儀器自動校準或自動標樣核查期間(按 8.2.1 規定所進行的儀器自動校準)所有的數據按照 HJ 356 的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思考
1.廢水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技術規范中要求至少每月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但是在實際運行中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誰來做,有沒有資質方面的要求技術規范中尚未明確;一些排污單位每季度開展一次自行監測,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比對測試,其中數據可以作為當月實際水樣比對的數據使用,但是其他兩個月實際水樣比對測試缺失,存在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事故風險,排污單位應引起高度關注。
2.排污單位與第三方運維單位從對在線監測專業性方面比較,排污單位對在線監測設備及技術規范要求相對處于劣勢地位,而在市場競爭環境中第三方運維單位與排污單位相比相對處于劣勢的地位,由于排污單位和第三方運維單位雙方在市場和專業方面地位的差異,排污單位在簽訂合同是對價格要求較多,第三方運維單位受價格的制約,簽訂合同時對運維的內容和周期進行調整,且不告知排污單位運維內容和相關周期是不滿足技術規范要求,也不告知運維相關內容應該由排污單位負責,形成運維事故時,排污單位追究運維單位責任,運維單位以合同內容為依據,排污單位無法追究其責任。在線監測運維活動中排污單位應該思考價格和服務的對等性,一味的追求低價不可能有高質量的服務,同時應該加強對運維合同的評審及運維服務質量的評價,降低運行風險,提高在線監測運行數據質量。第三方運維單位也應該摒棄低價競爭的理念,以誠信、技術和服務贏得用戶,在合同簽訂、實際運行中發現的在線監測方面問題實事求是的告知排污單位和環境管理部門,定期向排污單位提出在線監測運行中的問題、風險隱患以及建議,提升排污單位在線監測工作,降低排污單位運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