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條規定, 環評、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評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環評和監測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
最高檢和公安部剛剛發布的《立案標準》,就是對故意造假的立案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
其中,不僅明確了環評、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還明確了三種要判刑的情況:
一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是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三是造假文件的虛構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30%以上的。
《立案標準》還對盡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環評、監測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環評機構的22名責任人都被判刑。
去年,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專項行動,并查處了多起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為主要手段逃避生態環境監管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形成了有效震懾。
近日,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今年繼續開展此專項行動。
今年專項行動方案中明確,嚴查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違法案件中出具比對監測報告的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延伸檢查,依法嚴肅查處環境監測機構造假的違法犯罪行為。
今年,生態環境部門還將與公安、檢察機關建立信息線索共享、聯合檢查機制,強化部門間和部門內部的合作聯動,加大對環境監測機構造假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