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從污水排
放口排出,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產性污水
外運。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產性污水外運處理的,由市或者區環境部門責令改正,
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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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設施臺賬不完善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包括: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
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
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對臺賬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五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
具體可參見《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
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
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環保局提醒:這些問廢氣常見違法行為
廢氣的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
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環保部即將發布
“藍天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奉環君喜歡“以案釋法”,以便更好的吸收“枯燥”的法
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接下來就讓我一起聽聽奉環君在最近幾年執法過程中所收集的常見
“廢氣”違法行為吧。
”
1.廢氣的無組織排放
以下這些行為都屬于廢氣的無組織排放哦!!!
如:機加工行業的切割、焊接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