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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環境檢測

環境部:排污企業可與污水處理廠協商制定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2019-04-09 11:06:27 點擊量:3554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規定了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標準文本結構和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首次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規定:如果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根據行業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確定間接排放限值,原則上其間接排放限值不寬于GB8978規定的相應間接排放限值,但對于可生化性較好的農副食品加工工業等污水,可執行協商限值。


附件:《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節選(點擊閱讀原文下載全文)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標準文本結構和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行業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可參考本標準進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 GB 3839 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

  •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 HJ/T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 HJ 565 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

  •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

  • 《危險化學品目錄》(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 2017 年第83號)

  •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6﹞94號)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

  •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為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污染源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水體中的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等限值以及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監控方式與監測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規定。


  3.2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類行業企業、場所、生產設施、固定設備等,簡稱固定源。


  3.3  


  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4  


  綜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適用于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5  


  環境水體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


  3.6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

  

  間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9

  

  現有排放源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源建設項目。


  3.11  


  水污染物water pollutants

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3.12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special discharge limit values of water pollutants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為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3  


  綜合毒性whole effluent toxicity

根據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測試評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過淡水、海水和混合區的標準化微生物、植物、無脊椎動物和脊椎動物的測試評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14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排污單位向其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類別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污水,通常包括生產工藝污水、廠區生活污水、冷卻污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等。


  3.1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6  


  排放口discharge outlet

排污單位將污水排出廠界以外的排水口。


      4 基本原則


  4.1 合法與支撐原則


  標準應規范法律允許的排放情形,標準中規定的各項要求應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是行業環境準入/退出、污染減排、環境風險防控和改善環境質量的基本手段,支撐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環境保護稅、監督執法等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等在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與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相銜接。


  4.2 綠色與引領原則


  標準應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戰略規劃與產業政策、準入條件等的目標和要求,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引領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4.3 風險防控性原則


  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識別和篩選行業特征污染物,基于各類特征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技術水平、環境質量標準、監測方法和監測水平等,對于具備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確排放限值,不具備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確環境管理要求。


  4.4 客觀公正性原則


  標準制訂應客觀真實反映排放源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狀況等,在充分吸納國家有關部門、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行業企業、相關協會、公眾等有關方面意見,并參考發達國家同類標準控制水平的基礎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觀、公正。


  4.5 體系協調性原則


  標準應與其他行業型或綜合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避免交叉重疊,污染物項目和排放限值應與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適用、配套,滿足環境監督管理對標準的要求,做到標準體系嚴密、協調。


  4.6 合理可行性原則


  標準制訂應充分考慮技術經濟因素,明確達標技術路線,并進行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經濟成本分析,確保標準技術可達、經濟可行。


     5 技術路線


  5.1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應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


  5.2 標準制修訂的主要技術工作內容包括環境管理需求分析與現行標準實施情況評估、數據資料收集與分析、現場調研與實測、污染防治技術的分類分級、標準技術內容確定及標準相關材料編寫等,技術路線見圖1。


      6 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


  6.1 環境管理需求分析與現行標準實施情況評估


  6.1.1 分析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水環境質量達標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環境保護稅、監督執法等環境管理要求,明確國家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 結合環境管理需求分析結果,對已完成實施評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深入分析評估結論,提出標準制修訂工作重點;對尚未開展實施評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分析研究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包括標準的適用范圍、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等,明確標準制修訂的重點。


  6.2 數據資料收集與分析


  6.2.1 收集最新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戰略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業發展方 向、對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 調查行業生產數據資料,主要包括:全國相關排放源數量、區域分布、規模、生產工藝類型、生產裝置數量、近年來的產品產量、產值及占全國總產值的比例、世界主要生產國家的情況,以及清潔生產工藝應用情況、原輔材料消耗情況、行業發展歷史等,分析行業生產特點、未來主流生產工藝及發展趨勢。



  6.2.3 調查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控制數據資料,主要包括:各類生產原輔材料類型與化學成分、生產工藝過程、污染物種類、產污節點與產污水平,以及各類排放控制技術與排放水平、投資成本與運維成本及其占比情況、環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來排放控制技術發展趨勢。


  6.2.4 收集排放監測數據資料,主要包括:在線監測、執法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數據,包括污染物的瞬時、小時和日平均排放濃度、排水量,以及企業設計產能、實際產能、生產負荷等。分析各類生產工藝的污染物排放水平、達標比例、排放特征。


  6.2.5 收集國內外相關排放標準資料,主要包括:我國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美國、歐盟、日本、德國、世界銀行等主要國家、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排放控制法規、標準、指南。分析我國現行排放標準適用范圍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國際上的水平。


  6.3 現場調研


  6.3.1 根據現有生產工藝類型、原料種類、產品、規模、污染防治技術、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國的分布情況等因素,劃分排放源類型,篩選出具有全國代表性的企業進行現場調研。對已掌握的擬調研企業生產和排放數據資料進行深入分析,確定調研內容。


  6.3.2 對選定的代表性企業開展深入的現場調研,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生產原料及成分、工藝過程及清潔生產水平、產排污節點、污染物種類、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排放控制設施建設成本、運維成本、年產值及利潤等。還應與企業技術人員交流現行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生產工藝改進及排放控制技術提升潛力等。


  6.4 現場實測


  6.4.1 在資料收集和現場調研階段,收集到的監測數據應能夠覆蓋行業 80%以上產能的代表性設施類型,污染物項目完整,能夠反映行業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備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數據。否則,應選擇代表性排放源進行實測。


  6.4.2 實測前,應根據排放源的生產和排放特點制定出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測方案。實測方案應至少包括生產工況、監測對象、監測點位、監測頻次、污染物項目、采樣規范、樣品分析及數據處理、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內容。


  6.4.3 實測污染物項目應在分析生產原輔材料成分、生產過程產生的中間體、生產設施向環境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等基礎上確定,重點包括致癌物質、致突變物質及致生殖毒性物質、其他無機或有機水污染物、微生物學指標等。


  6.4.4 實測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保證實測數據翔實可信,確保各關鍵環節數據的完整性。如有必要,可開展初步測試,對初步結果開展分析評估并優化實測方案。


  6.5 污染防治技術的分類分級


  6.5.1 根據獲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資料,列出防治技術清單及每種技術的原理,參照 HJ 2300 中的要求,對收集到的水污染防治技術進行分類。


  6.5.2 通過分析每類污染防治技術相關的資料收集數據、現場調研數據、在線數據、現場實測數據,確定每類污染防治技術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設施的建設成本、單位污染物去除量的運行成本等環境經濟技術關鍵指標與參數,以及其他環境影響、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技術水平分級。


  6.6 適用范圍的確定


  6.6.1 原則上,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的設置應能覆蓋行業內法律允許的各類排放源。


  6.6.2 應按照不交叉執行的原則與其他相關排放標準進行有效銜接,凡無適用的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排放源,適用綜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6.6.3 適用范圍應明確標準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標準在生態環境管理中的具體應用,必要時應明確標準的不適用情況。


  6.7 術語和定義的確定


  6.7.1 應按照在標準文本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給出理解該標準所必需的術語和定義。


  6.7.2 術語和定義應有準確的來源。盡量采用國家標準、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國際標準中的定義。若無可參考的術語和定義,應在充分的文獻調研和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確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