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行業內,存在少數環境監(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任性實施檢測項目分包,并根據其產生的數據出具監測報告的行為,此行為導致了一系列惡果,嚴重影響到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比如,《關于2018年湖北省環境監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情況的通報》就稱,有一個監測機構實施檢測項目分包行為不規范,受到了限期整改并行政處罰的嚴肅處理。據此,該處理不僅影響到該監測機構的生存發展,也損害了該監測機構客戶的利益,還會使相關方權益受到侵害。事實證明,不規范分包行為確實遺害無窮。
規范的檢測項目分包行為是監測機構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依據法規要求,在取得客戶同意后,把部分檢測項目分包給其他監測機構,進行檢測分析,獲取有效數據,出具監測報告的工作。實施檢測項目分包有利于監測機構拓展監測領域和服務范圍,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客戶,有利于環境監測事業健康發展。如何更好地實施檢測項目分包,謹防不規范行為發生,損害多方利益?我們以為,監測機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應對:
首先,按照現行評審準則及其他規定要求,適時更新監測機構技術文件。修訂《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等技術文件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內容,充實相關條目。重點是在《質量手冊》中強調實施檢測項目分包合同和條款約定要求,在《程序文件》中明細實施檢測項目分包程序步驟和控制要求。要在《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下游文件,比如監測機構管理制度中,擬定一個管理辦法,指導分包工作操作。其內容應該有監測機構遴選承擔分包單位過程要求、承擔分包單位資質和技術能力要求;監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測項目、質控辦法、獲取有效數據和合規使用要求;監測機構與承擔分包單位的權責及其應承擔的連帶責任要求等。以便落細落實現行評審準則規定要求,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保護監測機構和分包單位權益。
其次,在實施檢測項目分包工作中,監測機構要堅決執行本機構技術文件及其相關制度規定要求。一是遴選出能夠承擔本機構分包檢測項目工作的單位,通過合同的方式,加強工作聯系,建立一個穩定的信息資源庫,以便及時選擇分包單位,實施分包工作。二是實施檢測項目分包工作時,監測機構要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明確發包責任,選擇分包單位,進行分包工作。要通過能力評審,選擇分包單位;分包項目要在承擔工作單位檢測能力范圍內,并有資質證書對此予以證明。三是監測機構要對分包項目的檢測工作,實施有效控制和管理。督促承擔分包工作單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保證數據質量。監測機構獲取有效數據后,要按客戶要求,及時出具監測報告。為客戶及其相關方提供服務,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任何損失。
再次,要對已經完成的檢測項目分包工作進行“回頭看”,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監測機構可以通過期間核査、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形式,對已經完成的分包工作進行分析、評價和總結,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監測機構要釆取“走出去、請進來”等教育培訓方式,提高實施檢測項目分包工作能力水平。要加強監測機構信息公開力度,讓檢測項目分包工作在陽光下操作運行,以便能夠主動接受全社會監督,防止不規范分包行為發生。
監測機構要認真對待資質評審和環保、質監部門各種巡檢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本機構檢測項目分包工作中已出現問題,并對問題進行深入剖析,精準識別問題發生原因。然后,以問題為導向,進行深入整改,完成整改任務,并對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進行追責問責。努力提升管理和技術人員工作責任意識,謹防不規范分包行為發生,損害多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