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回山東菏澤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
菏澤牡丹機場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中止〈山東菏澤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函》(菏機建投(2018)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2017年12月,你公司通過我部建設項目環評網上受理系統報來《關于請予審批〈山東菏澤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菏機建投(2017)22號),我部依法受理《山東菏澤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立即委托進行技術評估。在技術評估過程中,發現該項目在尚未獲得環評批復的情況下已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在報送我部審批前,該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未經查處,且你公司未在申請文件和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如實陳述,違反了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的有關要求。因此,我部決定終止該項目環評審批程序,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你公司應深刻反省,強化守法意識,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依法獲得批準前,不得開工建設。我部委托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華東督察局進行監督檢查。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2月5日
抄送: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華東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