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可查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單(2021版)》(詳詢:https://epb.dl.gov.cn/art/2022/1/19/art_7334_1999067.html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01環評文件誰來批?
02報批材料要什么?
03環評審批流程有哪些?
04環評審批要多久?
05環評審批“五不準”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2017年7月16日修訂)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2.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3.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4.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