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固廢納入排污許可常見問題匯總問:排污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嗎?
答:本次規定僅將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不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醫療廢物。
問: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以下簡稱《名錄》)的排污單位可以納入固廢排污許可管理嗎?
答:由于《名錄》是判定企業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的唯一法定依據,因此工業固廢納入排污許可的實施范圍為按照《名錄》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產廢單位。
問:技術規范只適用45個行業嗎,其他行業怎么辦?標準適用于登記管理企業嗎?
答:本規范適用于所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且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登記管理排污單位仍然按照現有的登記表相關管理規定填報。
問:自行貯存設施只需要填報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嗎?
答:自行貯存設施指排污單位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不僅包括用于貯存排污單位自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還包括工業固體廢物治理排污單位用于貯存外來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
問:自行貯存包括臨時貯存設施嗎?廠內的一般固廢暫存間和危廢間是否屬于自行貯存設施?
答:包括。廠內的一般固廢暫存間和危廢間屬于自行貯存設施。
問:企業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不滿足標準要求怎么辦?
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應當抓緊整改到位,才能按期申領、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
法律條文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