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
依據《監督辦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
《監督辦法》探索創新監督程序,提出了“問題發現—移交查處—督促整改”的監督工作流程和“縣級申請—市級銷號—省級復查”的整改銷號流程,確保生態破壞問題監督可行性和有效性。對于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將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該《監督辦法》將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